1、車輛租賃期間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駛時,我司按照租賃合同約定,提供及時有效的車輛救援服務。
2、完備救援服務預案
我司按租賃車輛總數1%預留待租車輛,不足100輛車的預留1輛,以備承租人替換使用。
按租賃車輛總數0.5%配備救援工作車,不足200輛的配備1輛,每輛救援工作車配備2名以上救援服務人員。
配備車輛易損配件、易耗品、便攜機具和通訊、照明等應急用品,便于隨時取用。
設置救援服務電話,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。
3、專業救援單位或汽車維修企業與我司訂立委托《維修服務協議》、《救援服務協議》的,應遵循本標準進行救援服務。
4、我司接到承租人救援電話請求后,準確記錄情況,并根據救援需求和救援預案,實施救援。事發地點在本市五環路以內或單程20公里以內的,在2小時內到達;超過此范圍及行程的,向承租人預告到達時間,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援措施。
5、救援人員抵達后,故障車輛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形式的,我司向承租人提供相應租賃價格的臨時替換車輛,或者雙方協商采取其他補救措施。
6、故障車輛需送修的,由我司負責送修,或者委托承租人送達指定地點。維修費用按照車輛故障責任和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。
7、因承租人責任造成車輛送修停運,我司按照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停運損失費的,需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。
8、服務監督電話:010-8583869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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